京地税企[2009]153号颁布时间:2009-05-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附件:
![]() |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