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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74号颁布时间:2009-03-0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文件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把政策质量关;要充分利用统一的宣传培训材料,采取各种形之有效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继续坚持跟踪问效制度,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强化各项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
  为适应审批向备案方式过渡后的管理需要,各局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暂行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同时,各局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通过征管、评估、检查、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申报数据、审批、备案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检查,提高管理工作质量。
  三、做好税源统计分析工作
  各局应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源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分析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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