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国税发[2009]195号颁布时间:2009-09-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见附件。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2009年9月25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