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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受灾损失严重的纳税人,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时间:1970-01-01

  8月11日,河南省加快灾后重建系列第四场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纳税人,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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