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央税务改革动态 > 正文
颁布时间:1970-01-01
据财政部网站3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公告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一篇:全年新增减税超过5500亿元!国务院再次部署推进减税降费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第一批清单公布 自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