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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9]30号颁布时间:2019-08-29

各分中心,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829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单位违法《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10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10人≤未建职工<30

四万或五万元

3

未建职工≥30

五万元

4

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四条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费,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3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未建职工≥4人以上

四万或五万元

3

违法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五条单位违反《若干规定》,拒绝管理中心执法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以上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第七条单位违反《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最高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91日起实施。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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