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0-01-01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缴费服务,现将收集到的非税收入问题以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专辑,以便纳税人更好理解相关抗疫服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问: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听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3、问: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问:我是一家小企业的会计,之前每月都是去大厅办理缴费业务,但因疫情本月无法出门,请问怎么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缴费?
答: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操作如下:打开浏览器,可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或输入以下网址登录: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进入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缴纳”即可。
5、问:我新注册了一家企业,请问有什么相关涉费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您是从事广告服务业或者娱乐业的企业,按照《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6、问:疫情期间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及最新通知?
答:为倡导缴费人选择“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业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可登录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拨打12366热线或者当地办税服务厅电话,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和最新通知。
7、问:我公司在抗击疫情期间扩大了临时用工人数,等疫情结束后,就不需要这么多工人了,请问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答: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季节性用工进行折算。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8、问: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还需要向税务局报送吗?
答: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着便利缴费人,提高信息化缴费的原则,山东省税务局加强和残联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增加“获取残疾人就业人数”功能,可将残联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自动填充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第7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参与报表的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重复报告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9、问: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听说以后不用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请问有没有这个政策?
答:有这个优惠政策,不过您说的不准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因此,只有在职职工总数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暂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10、问:在抗击疫情期间,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收了2名残疾人职工,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文件改变了原来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的规定,只要你公司和派遣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依法和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计入你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待明年申报时按要求予以申报。
11、问:我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具体到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