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9]2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享受2019年第77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全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