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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现就简并我省(不含宁波,下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1日至12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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