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1]63号颁布时间:2011-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
三、进口单位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