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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颁布时间:2009-06-2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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