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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08-03
【中华财税网2011-08-03信息】 问: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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