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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无偿赠送 要缴税吗

颁布时间:2011-07-28

【中华财税网2011-07-28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我公司在新品推介会上将展品赠送给了客商。这些展品是否还涉及相关税收问题?

  答:首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你公司将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你公司赠送的礼品由于是自产产品,故应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并据此代扣代缴获赠客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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