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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全年一次性奖励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0-06-11

【中华财税网2010-06-11信息】  问:我公司给部分职工发放工作项目奖励,每年一次,请问可否按年终奖的方法,即发放金额除12,确定税率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而,如果员工在当年没有其他性质的年终奖金,对于这种奖励,应可以按年终奖的方法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而,如果对于该项目奖金采取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则如果再对纳税人发放其他名目的奖金时将不能再适用平均12个月的方法,提醒企业需要提早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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