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3-3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是否提出企业之间转让自然资源可以免缴营业税?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相关规定有冲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视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税[2012]6号文件是明确一项新政策,此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未纳入征税范围。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等文件规定没有冲突。后者主要指一种兼营行为,与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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