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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单位与服务单位不一致是否符合规定?

颁布时间:2012-04-18

    问:我单位请A公司做培训,款项已支付给A公司。付款后收到一份由B单位开具的发票和A单位委托B单位进行培训和开具发票的证明,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定,A单位从事代理培训业务,应以其向贵公司(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B单位应向A单位开具培训发票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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