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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安置房可免征营业税吗

颁布时间:2011-09-26

【中华财税网2011-09-26信息】   问:我在1997年旧城改造中与开发商签订房产拆迁补偿协议,取得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并在2000年交付使用入住。由于开发商原因,到2007年10月才办理该拆迁安置住房的房产证并缴纳契税。我想在今年9月转让该拆迁安置房,请问应以哪个时间作为我这套住房的购买时间来判断是否能够享受普通住房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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