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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购入材料取得专用发票需补交营业税吗

颁布时间:2011-08-03

【中华财税网2011-08-03信息】  问:企业自建厂房过程中,有些材料未通过建筑公司而由公司自行购入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抵扣,我公司要对该材料补交营业税吗?

  答:对于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在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上述施工单位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应连带上述材料费一并计征营业税。贵公司取得的用于自建厂房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抵扣,应该是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相应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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