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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06-01
【中华财税网2011-06-01信息】 问: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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