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5-04
【中华财税网2011-05-04信息】 问: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新营业税细则与旧细则相比:(1)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2)适用范围由“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扩大到“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因此,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都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缴纳?
下一篇:个人出售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