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41号颁布时间:2009-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现将2009年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附件1)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涉及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11户企业及10户外资企业(附件2)的税收检查工作将按照税收风险评估、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逐步开展。其中,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税收风险评估和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按照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筛选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实施重点检查。
二、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其他企业(附件3)的税收检查将按照税收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开展,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积极配合。具体事宜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另行通知。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各项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2.11户企业和10户外资企业名单
3.稽查局负责组织税收检查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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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