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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4号颁布时间:2007-08-23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保证配套建设按规划实施,依据《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内及居住区外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土地受让方负责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和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二)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土地整理单位、土地受让方按照规划组织配套工程建设,全面掌握建设情况,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市建委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审批及管理。
  (四)市建委授权市配套办按照规定收取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
  (五)市规划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审批及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安排、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土地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建委文件向有关单位拨付资金。
  (八)相关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新家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服务、协调和非经营性公建接收管理工作。
  (九)各配套管理单位负责本专业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配套管理工作,接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二、建设内容及组织原则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包括道路、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再生水、热力、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绿化、路灯等相关设施;非经营性公建包括卫生院、中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相关设施(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及范围界定详见附件)。
  (二)土地整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各配套单位编制居住区内及居住区外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经市配套办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建设内容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前期工作。
  (三)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分别依据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编制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前期工作。
  (四)土地受让方依据我市相关规定,按建设程序组织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前期工作。
  (五)土地整理单位按照领导小组总体要求,制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非经营性公建综合建设计划及月、季度实施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度。
  土地受让方根据开发建设进度,制定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度。
  (六)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组织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我市规定标准纳入市政大配套成本,市配套办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后,通过市财政返还土地整理单位。居住区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凡土地出让时不能确定区外实际发生费用的,由土地整理单位参照小城镇差额收费标准,按照区内建筑面积住宅项目85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5元/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鼓励土地整理单位公开招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道路红线外绿化带、公园、集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建设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采取招商方式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二)热力、电力配套工程资金分别由供热、供电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土地出让后,热力、电力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受让方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缴纳。
  (三)通信配套工程资金由通信建设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居住区内给水、燃气、再生水的服务站、抢修站和公交场站、集中供热站、电力35KV以上(含35KV)变电站、通信设备间等设施建设资金由相关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土地采用行政划拨供应方式的,各相关单位按政策缴纳土地整理费用。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工程资金,由土地受让方纳入开发成本,其中,由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住宅建设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7〕96号)中规定的专项费用,向所在区有关部门交纳。
  四、工程验收及设施管理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土地整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二)非经营性公建竣工后,分别由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土地整理单位向各配套管理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各配套管理单位纳入正常维护管理。其中:道路、雨水、污水、绿化、环卫等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负责维护管理;自来水、燃气、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等设施分别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通、路灯等设施分别由交管、路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四)非经营性公建验收合格后,由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分别向所在区使用管理部门移交设施及竣工验收资料,各使用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五)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验收及设施维护管理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及范围界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包括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具体内容及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一)道路工程,是指配套建设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道路设施。
  (二)雨水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雨水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检查井,含检查井)、雨水泵站等设施。
  (三)污水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污水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检查井,含检查井)、污水泵站等设施。
  (四)自来水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输、配水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闸井,含闸井),自来水加压站等设施。
  (五)燃气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高、中、低压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闸井,含闸井;中压至燃气中变低调压站,不含调压站),燃气高变中调压站等设施。
  (六)再生水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输、配水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闸井,含闸井),再生水加压站等设施。
  (七)通信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通信排管、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检修井,含检修井)等设施。
  (八)电力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直埋电缆、电力排管、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检修井,含检修井)、35kv以上(含35kv)变电站等设施。
  (九)热力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热力管道,预留支管(支管至道路规划绿线以外闸井,含闸井),为居住区服务的集中供热站等设施。
  (十)路灯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路灯、设施箱等设施。
  (十一)交通设施工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信号灯、标志线、隔离护栏等设施。
  (十二)绿化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行道树、绿化分隔带,道路红线外绿化带,以及公园、集中绿地等绿化设施。
  (十三)为新家园居住区服务的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
  (十四)为新家园居住区服务的公交场站。
  二、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是指道路、雨水、污水、燃气、自来水、再生水、通信、电力、热力、路灯、绿化等设施配套工程,按照市有关文件界定内容执行。
  三、非经营性公建
  (一)文教卫生设施,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卫生所等设施。
  (二)行政管理设施,是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房管站、绿化及环卫管理站、环卫管理班点等设施。
  (三)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厕所、垃圾转运站、排水及道路班点等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组、存车处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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