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发[2019]71号颁布时间:2019-04-0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bjtax/wsswj-gs/DWSBFGLKHD.zip);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不变,使用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记账凭证。
二、税务部门继续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