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8]2272号 颁布时间:2018-11-08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停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市规划国土委要继续做好
四、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