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9]182号颁布时间:2009-06-04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附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