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8]355号颁布时间:2008-12-1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非营利机构及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及代表机构性质证明进行审核后,将审核资料及各级国税机关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相应的代表机构审核程序,建立审核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文书往来要建立签收制度,各种文书资料要统一归档,审核行为和审核结论做到有据可查,每年审核的代表机构名称、户数等在年度终了时统计上报省局。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受理代表机构的减免税申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的有关规定时限审核审批,不得无故拖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