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08]200号颁布时间:2008-10-1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