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8]166号颁布时间:2008-06-0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