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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7]196颁布时间:2007-05-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经资[2007]114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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