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9日 甘地税三[2000]1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企业,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办理报批
手续时,既可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也可由总机构报省地税
局进行初审,再由省地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经批准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其企业报得税汇算清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
的规定,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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