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0日 甘地税三[2000]095号
各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省国税(局)、省国税直
属分局、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
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名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铝业集
团公司、中国铜铝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甘中
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会议纪要,这次下划给我省的有色
金属企事业单位共计15户,具体名单及经营所在地详见附表。
二、所得税管理的交接
1、下划地方管理的15户有色金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1月1
日起由国税局移交给地税局征管。移交工作原则上于2000年11月底前结束。有
关地州市地税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接管的主管地税机关。
2、交接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各种会计报表以
及有关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批复文件及报表。
三、所得税入库级次
下划的企业均列入省级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6月底累计欠交数)均就
地缴纳入省级金库。2000年6月底前按原渠道缴纳的所得税不再退库,年终汇算
清缴时作为已缴税款处理。2000年7月1日(含7月1日)按渠道缴纳的所得税
由原主管的国税局负责办理调库手续。年终汇算清缴时亦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下划的企业从2000年仍维持原纳税人不变。个别确需变
更或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以后年度确定。
2、企业有需用2000年以后年度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均以原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的数据为准。
3、2000年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上缴管理费等税前项目均按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因企业下划涉及其他纳税事宜变动的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下划企业的交接中,应主动联系,共同搞
好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甘肃省有色下划企业名单及经营所在地情况表(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
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