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1日 甘地税三[2000]09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97]99号)第一条的要求,凡按《关于鼓励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列入名单内的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要求,先
由企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并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报经省地税局核
准后,其摊销或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
三、我省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在甘企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中的软件企业,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名单,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确定。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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