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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甘地税一[2000]37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第一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自2000年9月 1日以前,未征收的营业税,应继续补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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