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5日 甘地税三[2003]9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有关企业集团或总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确认因对债务人让步或因修改债务条件而形成的债务重
组损失时,必须附有债务人将对应业务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相
关证明及债务重组方案、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鉴于债务重组业务不多,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的情况,对我省境内企业发生
债务重组业务时(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业务),其债务重组的损失确认和债
务重组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限审定工作,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报省地
方税务局办理。
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甘地
税三[2001]8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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