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1日 甘地税[2003]2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交通处(局),矿区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汽车驾驶学校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
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和省政府《关于我省汽车驾驶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实施行业管理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全省汽车驾驶学校一律使用《甘肃省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其特征是:发票采用充碳压感纸印制,
发票上套印椭圆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均采用防伪
油墨(票样附后)。
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须提前三十日给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企业专用发票审批表》,
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发放。各市、州、地公路运输管理处
(局)须按季将《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和核发、核销的《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经营者名单报送给所在地地税局。年终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给省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报
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式样附后)。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办理领购“专用发票”时,须凭《税务登记证》(地
税)副本及《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到所地地税局主管部门办理《发票准购证》,按地
税主管部门核准的发票票种到各市、州、地运管(处)局领取“专用发票”。没有地
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和交通运政机构核发的《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经营者,
一律不予供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税款代扣代缴手续并做好税
款代扣代缴工作。
四、各市、州、地公路运输管理(处)局及驾驶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建立
健全发票领购、使用和缴销制度。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
关发票及税收资料。
五、各级交通运政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抓好各用票户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并定期或不定期与省、市(州、地)地税局联系,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附件1:《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票样(略)
2:《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略)
3:《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