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启用新票样的通知
甘计生运[1992]1004号颁布时间:1992-10-12
1992年10月12日 甘计生运[1992]1004号
根据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司调度(1992)2号文《关于启用新的〈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征函发(1992)005号文《国家税
务局征管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全
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联运行业”统一使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司
调度(1992)2号文和国税征函发(1992)005号文规定的新“联运发
票”(票样附后);原“联运发票”即停止使用,库存未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清理
销毁。
二、新“联运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印全国统一的浅黄色底纹,并套印椭圆形的
发票监制章;其他各联不印底纹和套印监制章。“联运发票”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名称
为“甘肃省××地区(州、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对新“联运发票”的印制、使用及其他管理问题,继续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
发(1990)262号文和国税发(1991)111号文及甘肃省计委、甘肃省
税务局甘计生运(1990)298号《关于下发〈甘肃省实施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各地计经委、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联运发票”。的换版工作,
及时解决目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按时统一使用新的“联运发票”。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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