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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启用新票样的通知

甘计生运[1992]1004号颁布时间:1992-10-12

     1992年10月12日 甘计生运[1992]1004号   根据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司调度(1992)2号文《关于启用新的〈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征函发(1992)005号文《国家税 务局征管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全 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联运行业”统一使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司 调度(1992)2号文和国税征函发(1992)005号文规定的新“联运发 票”(票样附后);原“联运发票”即停止使用,库存未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清理 销毁。   二、新“联运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印全国统一的浅黄色底纹,并套印椭圆形的 发票监制章;其他各联不印底纹和套印监制章。“联运发票”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名称 为“甘肃省××地区(州、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对新“联运发票”的印制、使用及其他管理问题,继续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 发(1990)262号文和国税发(1991)111号文及甘肃省计委、甘肃省 税务局甘计生运(1990)298号《关于下发〈甘肃省实施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各地计经委、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联运发票”。的换版工作, 及时解决目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按时统一使用新的“联运发票”。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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