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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专用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税征字(1993)第004号颁布时间:1993-03-23

     1993年3月23日 甘税征字(1993)第004号   为加强对邮电部门专用票据的管理,促进邮电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 务局国税发(199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邮电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 将全省邮电部门部分专用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邮电部门的邮政通信、工业、施工、集邮等国有企业在从事其主营业务 (除邮电部邮电业务处理规程规定的窗口业务)时,一律使用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 发票监制章”的专用发票。   发票使用范围及发票式样附后。   二、邮电专用发票由省邮电管理局列计划报省税务局审批,由省税务局监印,并 指定印刷厂印制,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发(发放表附后)。各级邮电部门每季度要将发 票使用报告表(报告表附后)报省邮电管理局,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省邮电管理局 每年年终要将发票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税务局。   三、各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必须建立发票 购、领、用、存、缴销帐簿,指定专人管理;并自觉遵守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发票承印厂要建立发票印制、入库、发放、缴销帐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 度,定岗定责,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及安全,保证按时交货。   五、邮电系统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兴办的全民、集体性质的多种经营,须按税收法 规及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凡用量较大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可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六、各级税务、邮电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对邮电专用发票的 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应建立必要的联系交流制度,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邮电专用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种类              发票适用范围 甘肃省邮电部门专用发票       适用于邮电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互相结算、 收取非营业性费用 甘肃省邮电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收取出售邮电专 用器财、邮票单式、提供劳务服务的发票。 甘肃省邮电部门装称机专用发票    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收取装拆、移机 及更名、过户等的发票 甘肃省邮电部门报话业务结算专用发票 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个人)结算收取长、市、农话、电报欠费的汇总发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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