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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1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三[1995]05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 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 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 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 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 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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