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22号颁布时间:1995-06-08
1995年6月8日 甘地税一[1995]0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教育委员会(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中共甘肃省
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省委发(1994)
54号]精神和省教委等九个部门联发的具体贯彻实施办法,现就甘肃省教育附加有
关征收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甘肃省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1、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包括开办初
期享受免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3%计
征教育附加。
2、对省内各地开办的各类饮食业、娱乐业的企业(包括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2%计征教育附
加。
3、对省内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
体旅店),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
上述三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二、征收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
1、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各类饮食企业和娱乐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一律
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列入“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2、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
附加,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在开住宿发票时另栏单独反映,由住宿者承担。
3、甘肃省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4、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甘肃省教育附加,并与随流转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相区别,
全省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甘肃省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附后)
缴纳入库。
5、为了及时反映教旨附加收入入库情况,省地税局要求:(二)暂将计财处下
发的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序号为62的内容由“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改为“四、甘肃省孩育附加收入”;(2)暂将甘地税计[1995]007号
文中1995年税收电月报中序号为59行增设“六、甘肃省教育附加”(代号为6
9),1995年税收电旬报中序号为09行增设“五、甘肃省教育附加”(代号为
19)。各地要按现行规定填报上述报表,分别统计,单独反映甘肃省教育附加和各
项税收收入。
三、甘肃省教育附加的预算管理
1、甘肃省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外附加收入的管理。在附加收入执行中,应按
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附加专户。
2、甘肃省教育附加的收入和支出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外科目地方财政部门收入的
“第1款第5项之一甘肃省教育附加收入”和预算外支出的第34款第11项甘肃省
教育附加支出”。
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甘肃省教育附加,征收后先入地县金库,年终通过
决算集中20%上缴省级财政,如数划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以提取手续
费后的净数为准)。
4、征收的甘肃省教育附加,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
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关于手续费的提取
1、甘肃省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有关企业代扣代缴,由此增加了工作
量,需要一定的费用开支,并相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税
务征收机关在代征的甘肃省教育附加中暂按10%提取手续费(其中5%用于支付代
扣代缴单位的手续费)。
2、提取手续费,由地方税务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采取即征即退的
办法,按月在教育附加款中办理退库手续。
3、提取的手续费主要应用于支付甘肃省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单位,印刷教育附
加票证、统计报表,改善征收条件以及支付征收人员和代扣代缴人员的奖金。
附件:甘肃省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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