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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2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三[1995]05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干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 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 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 《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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