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2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三[1995]05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干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
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
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
《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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