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3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三[1995]05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略:
最近,接到二些省市关干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向
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5]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
税款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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