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宣传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6号颁布时间:1995-04-08
1995年4月8日 甘地税三[1995]05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切实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定于本月内在
《甘肃日报》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同时在省电视台摘
录播出,请各地注意收看,并充分利用当地的报刊、广播、电视进行刊登宣传,结合
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广泛的散发、张贴,使本《通告》家喻户晓,人人
皆知。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1995年4月7日 甘地税告字[1995]第02号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简
称纳税人)均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简称
扣缴人),均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凡扣缴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
以有价证券、实务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都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和《甘肃省地税局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扣缴税款,并将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四、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前,自行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薪所得的;
2、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应税取得;
3、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人的;
4、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的。
五、凡纳税人、扣缴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从严处罚:
1、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纳税,扣缴人不按期设置扣缴帐薄和报送扣缴报表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人应扣未扣、少扣的税款,由扣缴人负责缴纳,并以偷税论处。
3、纳税人偷税,扣缴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
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
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
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外,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六、自《通告》之日起,所有纳税人、扣缴人都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
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自查,在5月1日前,将应缴纳税款及时缴纳。否则,一经直出,
税务机关将依法严处。
七、对偷税和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
关为其保密,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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