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61号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甘地税三[1995]06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5]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的总机构向所属的纳税人有税前收取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在税前收取的管理费,地税机关不
再审批。
二、向所属纳税人收取管理费的集团公司总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属纳税人承担管理职能且其管理行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关
系。
2、总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与财政脱钩或者逐年减少并在一定期限后,财
政不再拨款。
3、总机构对收取的管理费应进行单独核算。
三、集团公司总机构向所属纳税人税前收取管理费应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收
取数额一年一定,分级分摊的原则。具体数额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核定:
1、工资支出。实行企业工资标准的,按略高于所属纳税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核定;实行公务员标准的,按国家统一标准核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养老统筹基金按规定核定。
3、离退休职工费用按实际人数核定。
4、设备购置费按实际需要的项目核定。
5、办公费根据上年发生数和本年的实际需要核定。
6、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四、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分摊审批,按总机构的隶属关系自上而下逐级审核
分解的办法进行。
省级集团公司总机构所需的管理费,凡对所属纳税人进行直接管理的,由总机构
提出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分解到各纳税人;凡对所属的纳税人采取直接管理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地、县分别设立了管理机构)由总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方税
务局审核并分解到直接管理的纳税人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地(州、市)级管
理机构所需的费用加上总机构分摊的管理费,报经所在地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
批分解到其直属纳税人和县(市、区)级管理机构。县(市、区)管理机构所需费用
加上一级管理机构分摊的管理费,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分解到其
所属的纳税人。
地、县级集团公司管理费也可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五、总机构在收取管理费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税局确定的所得税前收取费
用的收据。
六、总机构对收取的管理费进行单独核算,年终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4月4日 国税发[1995]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我局以国税发[1994]027号文明确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
成立的企业集团(试点企业五十六家),经我局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
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据各地反映,这一办法执行中在征收管理上尚存在
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就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的税收征管,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列支,对合并纳税的企业
集团向其所属紧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总机构)及所
属紧密层企业是跨省(区、市)的,其提取管理费的标准或数额,报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集团公司及所属紧密层企业均在同一省(区、
市)范围内,其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
同意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
提取管理费的集团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批准。
二、关于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集中纳税后,可否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
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
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减免税申请,
先由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核心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并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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