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级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甘地税稽[1995]006号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甘地税稽[1995]00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级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调查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
开展纳税检查,积极组织收入,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附件:省级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调查报告
今年三、四月间,我处组织一个三人工作组,对省司法厅所属的10家律师事务
所进行了调查。这次调查的内容包括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税收政策的贯彻
执行情况,基层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以及纳税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的状况等。我们
采取边检查、边指导、边纠正、边补税的办法,共检查律师事务所10个,其中,有
问题的8户。查出应补征税款643,065元,其中,营业税等139,697元,
企业所得税502,888。调查结果显示,纳税单位普遍存在隐瞒营业收入,虚报
亏损,财务管理混乱,税收征管偏松的问题。我们认为,发现并逐步解决这类问题,
对改进地方税务工作,探索稽查工作路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规范征纳税行为,保
证地方税收收入,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政策法规,准确把握征免界限,慎重对待遇到的问
题。
我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对这次检查工作全面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全处上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口径,遇到问题及时汇报,多次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有关政策问题。组成了检查小组,走访了主管部门省司法厅,对省级律师事务所
进行了摸底排队,具体安排检查时间,并说服了一些不愿意接受检查的单位,协调了
多方面的工作关系,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律师事务所是近年兴起的新行业,大多数纳税单位对税收政策不甚了解,执行中
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问题。多数律师事务所认为受理案件的合同预
收款不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应在结案后再申报纳税,原因是有些案件可能发生撤诉、
退款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律师受理案件同时提
供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在取得的当月申报纳税。至于个别案件的退款可冲减当期的营
业收入。
(二)律师业属于代理服务业还是咨询服务业。这一界限的划分,涉及新办企业
免征所得税两年的问题。律师业务一般包括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代理,按标准收
代理费,这作为代理业没什么争议,且此项收入占收入总额的80%以上,属于主业。
律师业中有一小部分(约占收入总额的20%)是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咨询收入。
根据副业服从主业的原则,且没有单位核算的情况,律师事务所一律按代理业对待,
不得享受新办咨询业免征二年所得税的照顾,其所得应一律按其它经济组织对待纳入
征收所得税范围。
(三)严格掌握所得税前费用列支标准,超出部分在税后列支,确保所得税税基。
一是工资一律按人均月标准520元计算,这是省上定的199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
缴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标准,因律师事务所有国办所和合作所,为了统一起见,我们统
一按上述标准执行;二是业务招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
内的,不超过5%的标准执行;三是固定资产折旧用直线法按五年计提;四是管理费
的列支,总额控制在营业收入的3%以内。按税法规定,没有行政经费来源的管理部
门可向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我省律师事务所均按营业收入分别提取5%的律师协会
会费,5%的司法厅律师管理费,按税法司法厅不能提取管理费,律师协会会费也超
出规定比例。这次检查中一律按营业收入3%列支管理费。
二、隐瞒营业收入,虚报亏损,财务混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隐瞒营业收入问题。我们采取原始凭证存根与帐薄核对,与银行对帐单核
对的方法,共查出四个所隐瞒营业收入达760,428元。其隐瞒手法各不相同。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七个分部的收入本纳入统一核算,未申报纳税,共隐瞒收入619,
835元;省融通所隐瞒收入79,895元,其手法是部分收入不登记总帐,凭证
与帐薄不符,造成总帐科目余额不平,银河所则是直接漏计收入52,000元。
(二)预收收入作为暂收款,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有六个所的1,417,
087元预收款未按期申报。兰州涉外商务律师事务所94年作为暂收代理费收入达
418,608元,占该所当年总营业收入的70%,由于这部分收入未纳入当年盈
亏核算,造成该所94年帐面亏损268,769元。
对预收款征税,是这次检查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因为预收款纳入当期核算,不仅
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且使收入多出一块,直接增加利润,还要缴
所得税。我们认为,对预收款征税,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会计核算角度讲,
收入与费用一致,当期发生的费用相应地有一定的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财
务成果真实可靠。
(三)乱列费用,虚报亏损。如上所述,各事务所除漏计应当纳入当期核算的收
入外,乱列费用是导致亏损的重要因素。一是有八个所均程度不同的将购置固定资产
费用列入支出,而未采用计提折旧的办法。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帐面反映亏损76,
432元,将购置固定资产费用184,973元列入费用;兰州对外律师事务所列
入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89,210元。二是超标准列支费用,是导致亏损的另一
个主要因素。有七个所超我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多列支工资350,421元。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税前超标准列支工资114,004元;有七个所超标准列支业
务招待费143,263元,财务制度规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业
务招待费不超过5%,多数所远远超出这个标准,兰州投资律师事务所94年度业务
招待费超支达83,679元。三是各事务所均按当年结案收入提取5%的司法厅律
师管理费,按规定协会会费超标准2%,司法厅是经费拨款单位,不得提取行政管理
费。
(四)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由于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在费用
开支上一般不受财务制度约束,乱列费用问题很突出,超标准支出问题也相当严重。
这次调查的十个所中,有七个所采用行政事业单位目前通行的收付记帐法,其会计科
目设置,帐表体系不适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需要,费用的核算也不符合会计原则,如
固定资产购置费一次计入费用支出,还有一些所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帐
表不统一、不规范。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和检查增加了难度。
(五)使用财政收费收据,白条子入帐普遍存在。各律师事务所均使用省财政厅
印制的财政收费收据,这种行政机关收费凭据,要作为对外服务性收费的凭据,不符
合发票管理办法,税务部门也不便管理;各所还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白条子入帐,
如支付房租、劳务费等,对税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利,给偷税者以可乘之机。
三、长期不缴税,不按期申报,不报送会计报表,税务部门检查督促不力,直接
影响税收征管质量。
省局稽查处组织的这次检查,是在各区税务部门普遍检查,市局财税物价大检查
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纳税单位的原因,有税务部门的责任,但有
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值得深思,作为法律工作者们更应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省
商贸律师事务所至今没弄清税应向哪个税务所缴;兰州投资律师事务所94年底财税
大检查时,才将93年、94年应缴的营业税等提取挂帐,95年陆续上缴。十个所
中有八个所没有按季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这些严重违反税收征管法
的行为,始终没有进行必要的处罚,有些所甚至提出一年纳一次税,是和税务所商量
好的。对兰州市来说,这些所虽然都不是重点纳税户,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税收征
管的质量,税收工作的深度。放松对这些纳税户的征管,其影响很大。
四、规范征纳税行为,以稽查促征管,完善财务税收管理办法,是我们的工作出
发点。
从这次调查情况看,律师行业是税收和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光靠一、二次检查纠正是不够的。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要严格以法治税,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征管法,促使这些部门走上依法纳税的轨道。为此,必须抓好如
下几项工作:
(一)督促基层税务所加强征收管理,纠正发现的问题,该收的税要及时、足额
入库;对不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以及不报送会计报表的,要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二)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废除现在使用的财政收费收据,白
条子一律不准入帐。
(三)规范会计核算办法,全面推行借贷记帐法,执行统一的服务行业会计制度。
(四)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部,应纳入总部的核算范围,汇总缴纳营业税和所
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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