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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07]9号颁布时间:2007-03-0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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