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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现行福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7]30号颁布时间:2007-04-0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对现行福利企业如何计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现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
  二、2006年9月底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可按原有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新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2006年度纳税调整后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4部分予以减免所得税,即,减免所得税额=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2×9;对2006年度后3个月,按向残疾职工实发工资的2 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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