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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07]33号颁布时间:2007-11-2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2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1、自2006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电子出版物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刊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列入国家规定范围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上述增值税退税由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全省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2)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咆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3)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 
  1、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歌舞团、杂技团、京剧团、秦腔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以上各项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5、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6、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执行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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