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3-06-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
一、试点行业范围
“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上述行业的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上述“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开始时间
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
四、税务登记办理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国、地税机关做好自身户籍信息的核实、采集、确认工作。试点纳税人需经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并出示签字后,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办理税务登记时,若试点纳税人实际户籍信息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信息一致的,由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即为办理;若试点纳税人实际户籍信息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信息不一致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原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并由地税机关将试点纳税人变更信息及时传递给国税机关。
(二)对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处于报停状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且报停期限超过
(三)
五、发票使用事项
(一)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
(二)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自
(四)自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没有变化的,其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六)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国税部门的要求填开发票。
六、税款征收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
(三)地税机关
(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