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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2-08-0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六个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外,其他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二、植物油行业

  (一)食用植物油及相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二)非食用植物油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三、酒及酒精行业

  (一)酒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本款确定的酒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以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及部分特殊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二)酒精及相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四、除上述行业外,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见附件)

  本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先按照第四条对应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以及虽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但无对应产品条目的,纳税人应根据第一条至第三条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试点纳税人在本公告中无法确定相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按照《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核定申请。

  六、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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