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函〔2014〕14号颁布时间:2014-10-22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0〕1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贵阳市红十字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4年度通过贵阳市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